作者:樸華環保時間: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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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監管體系中,存在著特定的VOCs含量占比標準,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可免于某些監管要求。
一、VOCs的一般界定與特殊情況
VOCs是指熔點低于室溫而沸點在50 - 260℃之間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總稱。從環保意義上講,是那些能夠揮發并且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進而產生危害的有機化合物。對于單一成分有機物質,常溫下蒸汽壓大于等于10 Pa,或者常壓下沸點小于等于250℃的有機化合物屬于VOCs物質;對于混合物則是按VOCs質量占比是否大于等于10%來判斷是否屬于VOCs物料。
二、豁免治理VOCs的具體條件與占比相關情況
豁免安裝VOCs治理設施
當企業中載有氣態VOCs物料、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小于2000個時,不強制開展泄露檢測與修復工作。在企業生產工序中,如果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
在排放方面,重點地區收集廢氣中的非甲烷總烴(NMHC)初始排放速率低于2kg/h(不含本數),其他地區收集廢氣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低于3kg/h(不含本數),并且在滿足排放濃度達標的前提下,可以不用安裝VOCs治理設施。
豁免VOCs廢氣收集
要判斷涉及VOCs的工序使用的所有物料在施工狀態下(按照配比配好準備使用)的VOCs質量占比情況,如果所有物料在施工狀態下的VOCs質量占比皆小于10%,可不收集。并且企業需要提供諸如MSDS、產品配方、檢測報告等數據資料,來證明使用物料的VOCs含量低于10%。
三、行業標準與監管要求的綜合考量
不同的行業有不同的VOCs監管重點。例如在石油煉制、石油化工等石化行業,以及家具、印刷等工業涂裝行業等,首先要遵循國家的通用標準,如GB 37822 - 2019《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如果存在行業排放標準,則優先執行行業標準,有地方排放標準時,優先執行地方標準,且在標準要求不一致時,優先執行要求嚴格的。
總之,VOCs含量占比低于10%在一些特定的生產和排放情況下可免于部分監管要求,但企業仍需嚴格遵守相關的其他規定,并且依據準確的數據和資料來證明自己的合規性。
標簽: V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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