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樸華環保時間: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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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
(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該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的。
(四)建設過程中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態破壞未恢復的。
(五)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者不按證排污的。
(六)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依法應當分期驗收的建設項目,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保護設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能力不能滿足其相應主體工程需要的。
(七)建設單位因該建設項目違反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驗收報告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項、遺漏,或者驗收結論不明確、不合理的。
(九)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通過環境保護驗收的。
山東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將積極開展對企幫扶,助力我省建設單位規范開展自主驗收;積極創新監管模式,持續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效果評估和專項整治,依法嚴厲打擊自主驗收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為守法企業創造更優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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