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樸華環保時間:2022-12-26
如果您想了解我們的產品,可以隨時撥打我公司的銷售熱線或點擊下方按鈕在線咨詢價格!
立即撥打電話享更多優惠:158-9013-7611
因搬遷、破產、停產、關閉或者生產調整,污染物臨時停止對環境排放,相應的污染治理設施可以申請臨時閑置;生產工藝改變,不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不經處理污染物濃度可以穩定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污染物總量控制在核定的范圍內,可以申請閑置或拆除;污水符合污水處理廠接納標準,經批準已進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可以申請閑置或拆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防治污染設施拆除或閑置申請表原件1份;拆除或者閑置設施期間的污染物防治方案原件1份;排污許可證復印件1份;《污染防治設施拆除或閑置申請表》原件1份。詳見“廣東政務服務網”辦事指南。
上一篇:2022環保產業十大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