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樸華環保時間: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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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大慶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應急管理與生態環境局對大慶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夜間突擊檢查,發現該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該公司環評批復要求其產生的廢氣采取“一級酸洗+兩級水洗”方式進行處理后排放。現場檢查時,該公司一級酸洗設施的加酸噴淋泵停用,2個降溫釜、4個結晶釜內產生的廢氣未經一級酸洗設施處理,直接進入兩級水洗設施處理。
該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大慶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自收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2日內,修復廢氣處理設施中的加酸噴淋泵,拆除第一級水洗罐廢氣進口處的一個直徑約15厘米的敞口塑料管,按照項目環評批復和環保驗收要求產生的廢氣全部經“一級酸洗(5%鹽酸溶液)+兩級水洗”處理后,通過15m高排氣筒排放,對該企業處罰款20萬元,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