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樸華環保時間: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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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礦山生態環境監管,全面排查整治礦山環境污染問題,進一步消除環境風險隱患,根據《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礦山環境污染排查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蘇環辦〔2022〕112 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全面排查整治礦山環境污染問題,摸清全市礦山環境管理底數,建立“一企一檔”,突出精準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整治礦山環境污染突出問題,推動建立礦山環境污染防治長效管理機制,不斷提升我市礦山企業環境管理水平。
礦山排查整治范圍包括全市各類金屬、非金屬礦山開采、礦石加工(不包括各類工業區或工業集中區的礦石加工)等企業(以下簡稱礦山企業)。
(一)全面梳理排查,摸清礦山企業底數。在我市尾礦庫污染防治基礎上,結合重點行業企業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長江經濟帶固體廢物排查整治專項行動,聚焦各類金屬、非金屬礦山開采、礦石加工等企業,綜合利用衛星遙感、無人機和現場踏勘等方式,徹底摸清礦山企業數量、污染排放和污染治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等情況,建立完善排查檔案。
(二)建立問題清單,落實責任主體。組織礦山企業開展自查,對照項目環評,在全面掌握污染產生環節、特征污染物排放、現有污染防治措施及周邊環境敏感目標的基礎上,核實污染防治措施落實、各類污染物處置合規性情況。已經關閉的礦山企業,重點檢查采選(車間)廠、工業固廢堆場、積水塘(礦坑、宕口、塌陷區等)、初期雨水沉淀池、淋溶水收集池、污水處理設施等重點場所內污染物是否清理到位,有無歷史遺留工業固廢,建立隱患問題清單。尚未完成設備拆除等工作的礦山,嚴格按照《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技術規定(試行)》(原環保部公告 2017年第 78 號)要求,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及時開展拆除活動,消除風險隱患。關閉多年無法找到治理責任主體的,由所在地政府負責開展排查整治工作。
(三)制定治理方案,督促整改落實。組織礦山企業對照隱患問題清單及時制定污染整治工作方案,明確整改措施和要求,落實治理方案和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建立完善“一企一檔”。逐企督導企業開展整治,推進隱患問題整改,落實污染防治措施,進行閉環管理,確保按時序完成整改任務。對關閉礦山企業需生態修復的,督促企業及時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落實風險管控,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工作。
(一)動員部署階段(5 月)。各地開展動員部署,匯總礦山排查信息,結合實際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明確職責分工,細化時間安排。于 6 月 2 日前,將轄區內礦山企業清單報市局土壤處。
(二)排查治理階段(6-10 月)。組織對轄區內礦山企業開展全面排查,建立完善排查檔案。督促指導企業開展自查,拉條掛賬形成隱患問題清單,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確整改措施和時限,全面開展礦山污染整治。各地隱患問題清單于 6 月 10 日前報送市局。
(三)督導檢查階段(10-11 月)。市局將會同相關部門,隨機抽取清單內企業開展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整改措施,加強技術指導和進度跟進,按時序完成整治任務。
(四)驗收核查階段(12 月)。對完成隱患問題清單整治任務,全面落實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礦山企業開展自主驗收并報備,各縣(市、區)要及時開展現場核查銷號,確保完成整治任務。各縣(市、區)請于 12 月 25 日前完成問題隱患整改核查銷號工作,并形成工作總結報送市局。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建立排查整治工作機制,明確責任人和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定期調度排查整治情況進展,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整治工作實效。
(二)加強部門聯動。加強與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部門協同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和聯動監管工作機制,及時互通信息,動態更新隱患問題清單。將礦山企業納入“雙隨機”,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檢查,依法查處企業環境違法行為。適時組織隱患問題整治核查銷號和“回頭看”工作,建立完善監管長效機制,共同做好監管服務工作。
(三)加強調度指導。各地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對發現整治工作進展滯后的,要依法嚴肅查處。市局建立季度調度機制,加強工作指導。對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重大遺漏、整治不到位、工作進展滯后等情形的,予以通報。
標簽: 環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