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樸華環保時間: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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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泰安市寧陽縣某鋼球廠在生產過程中,因污染處理設施中的引風機、噴淋塔、UV光氧等均未運行,被罰41萬!詳情如下:
2022年4月11日,泰安市生態環境局寧陽分局通過涉氣重點排污企業用電量監控系統發現,寧陽縣某鋼球廠污染治理設施用電量異常,涉嫌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治理設施,隨后派出執法人員對該廠進行現場核查。經調查,該廠鋼球淬火工段正在進行生產,有含非甲烷總烴的廢氣產生,污染處理設施中的引風機、噴淋塔、UV光氧等均未運行。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2022年4月19日泰安市生態環境局以直接送達方式,向該單位送達了《泰安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 (陳述申辯)權利告知書》,書面告知該單位聽證(陳述、申辯)權利,該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材料。鑒于當事人立即采取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措施,泰安市生態環境局經集體討論部分采納當事人陳述意見,依據《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0年版)》第八條之規定,在裁量表確定罰款金額基礎上減輕20%處罰。泰安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0年版)》大氣污染防治類第5條之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41萬元。下一步,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四)項之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為實現工業企業生產設施和治污設施的全過程監管,及時發現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寧陽縣積極組織涉氣排污企業安裝用電量監控,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通過對監控數據分析研判,對企業生產設施和治污設施的實時監控,精準發現生態環境違法違規線索,實現對守法企業無事不擾,對違法企業利劍高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