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樸華環保時間: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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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漳州市生態環保局通報一起案例:長泰區某鋼結構工程公司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被罰!詳情如下:
2021年12月13日,漳州市長泰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漳州某鋼結構工程公司進行檢查,該公司主要從事鋼結構加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拼裝車間正在生產,噴漆車間現場未生產,但車間地面留有漆渣,車間內仍可聞到噴漆氣味,可見噴漆車間近期有明顯生產過痕跡。噴漆車間配套建設15個廢氣收集吸附口,“UV光解+活性炭吸附”處理設施正在建設中,活性炭支架內未安裝活性炭,現場無法提供驗收手續。經調閱該公司相關環保手續和水性漆采購單、出貨單等材料,確認該公司拼裝車間及噴漆車間未經環保驗收便已投產。2021年12月15日,漳州市生態環境局予以立案調查。
該公司噴漆車間有明顯生產過痕跡
該公司建設中的“UV+活性炭吸附”處理設施活性炭支架未安裝活性炭
漳州長泰區某鋼結構工程公司需要配套建設的噴漆車間廢氣處理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關于“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
遵照《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試行)》的裁量規則和裁量基準。2022年2月11日,經集體討論后,決定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22.38萬元,對該公司拼接車間和噴漆車間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廠長劉某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5.45萬元。
1、2021年12月15日,對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2、2022年2月17日,向該公司及廠長劉某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該公司和廠長劉某于2022年3月4日將所處罰款上繳國庫。
本案中,該鋼結構工程公司在噴漆車間配套建設的廢氣處理設施未建成并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對周邊群眾生活環境造成污染,反映了企業環保意識依然薄弱。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對于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的企業,除了對企業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高額罰款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還要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個人罰款。通過單位和個人“雙罰制”,有效懲治和震懾環境違法行為。
漳州市生態環境局嚴格落實“誰執法誰普法”制度,推動“蒲公英”普法志愿活動規范化發展,推行說理性執法,寓“法律宣傳”于行政執法過程。通過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檢查中,對環保法律法規細致的宣傳和耐心的解答,提高企業主的環境法治認識和守法意識;在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等行政執法文書中,向企業清楚告知違反的法律法規條款和處理依據條款,將法律宣傳貫穿于行政執法全過程、全鏈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