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樸華環保時間: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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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省池州市青陽縣生態環境分局利用VOCs走航監測發現并查處一起大氣污染違法案件,詳情如下:
根據池州市省級工業園區VOCs走航監測問題反饋線索,2021年11月29日11:33左右在安徽某復合材料有限公司附近監測到ΣVOCs峰值濃度4061.5μg/m3,周邊區域ΣVOCs均值濃度約為70μg/m3,主要污染物種為二甲苯/乙苯(3619.4μg/m3)。池州市青陽縣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立即趕赴園區開展溯源,隨即確定污染源頭為安徽某復合材料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該公司“環保治理技術改造項目”生產過程中,復合車間浸涂工序涂料缸敞開,復合車間門窗未完全關閉。該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在密閉空間和設備中進行,無組織排放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池州市青陽縣生態環境分局立即對安徽某復合材料有限公司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行為進行立案查處。2021年12月24日池州市青陽縣生態環境分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對安徽某復合材料有限公司廠界無組織廢氣進行監督性檢測,執法人員全稱監督采樣及檢測過程,把控企業生產處于正常工況,檢測結果顯示廠區無組織廢氣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超標。2022年2月28日,經池州市青陽縣生態環境分局黨組集體討論研究決定,對安徽某復合材料有限公司處以5萬元罰款。
大氣污染
本案已于2021年12月29日完成了調查,根據事實及證據,認定安徽某復合材料有限公司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和《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下列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四)涂裝、印刷、粘合、工業清洗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使用。”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故依據《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結合《池州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試行)》(池環發〔2021〕7號),經集體討論研究后,決定對安徽某復合材料有限公司處以5萬元罰款。
一是強化科技輔助。近年來VOCs監測及污染防治已經成為大氣污染防治的重點工作之一,及時發現和解決涉VOCs環境問題是區域大氣污染防控的必然要求,VOCs走航監測車的使用使得及時發現涉VOCs環境問題成為可能。與固定點位監測相比,走航監測可以對區域VOCs進行高空間分辨率的監測分析、明確區域濃度分布,發現問題區域、問題企業、問題工段,明確區域的VOCs總濃度、分物種VOCs排放特征以及區域多次走航的分布規律,實現對區域VOCs污染精確排查、精準打擊、精準治理。在生態環境執法工作中,要善于利用VOCs走航監測等科技手段,拓寬生態環境問題發現渠道,強化科技輔助,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
二是強化監督監測。委托第三方開展監督性監測,是生態環境執法的新趨勢。隨著企業法律意識逐漸增強,生態環境部門面臨復議和敗訴風險也不斷增加,生態環境部門是委托性檢測的委托方,需要對監測全過程全面把控、精細組織。本案監測過程中,執法人員全過程巡查,通過攝影、攝像方式對監測過程進行全過程記錄,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由于證據確鑿,該案涉案企業未提起陳述、申辯,也未提起聽證申請。通過規范執法監測行為,有效避免了履職風險,實現了環境行政管理目標。
三是強化指導幫扶。生態環境執法旨在督促指導企業整改違法行為,增強企業和個人的環保意識和法律意識,從根源上減少環境違法行為發生。要實現環境違法行為標本兼治,就要打好“處罰+教育”的“組合拳”。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在嚴格按照自由裁量權指導文件要求進行處罰裁量的情況下,執法人員對該現場負責人進行警示教育,通過教育和處罰,企業相關責任人員環境意識、守法意識得到明顯提高,按時繳納了罰款,及時改正了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