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樸華環保時間: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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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廠界無組織VOCs排放采樣點布設按GB 16297和HJ/T55的規定執行。
2 、對廠區內 V0Cs 無組織排放進行監控時:
a) 排放 VOCs 的生產工序或設施在帶有集氣系統的密閉工作間內的,在廠房門窗或通風口、其他開口(孔)等排放口外 1m,距離地面 1.5m 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監控點的數量原則上不少于3個有代表性的點位,并選取濃度最大值;
b)排放 VOCs 的生產工序或設施未在密閉工作間內的、廠房不完整(如有頂無圍墻),則在操作工位下風向 1m,距離地面 1.5m 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監控點的數量不少于3個有代表性的點位,并選取濃度最大值。
1、排放源連續排放時間大于 1h 的,應在生產工況、排放狀況比較穩定的情況下,使用采樣罐或氣袋采樣時,以恒定流量(簡稱“恒流”)采樣。采樣罐采樣時間一般應不少于 45min,氣袋采氣量應不小于 10L,吸附管采樣體積不小于 300m,注射器采樣體積不小于 100m;或者在 1h 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 3~4 個樣品,其平均值作為小時平均濃度。
2、間歇性排放源,應在排放時間段內恒流采樣,連續采集2~4個間歇生產過程,氣袋采氣量不小于 10 L;或在排放時段內采集 3~4個樣品,其平均值作為小時平均濃度。
3、廠區內 NHC任何1h平均濃度的監測采用 HJ604、H1012規定的方法,以連續1h采樣獲取平均值或在 1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 3~4個樣品取平均值。廠區內MHC任意一次濃度值的監測,按便攜式監測儀器相關規定執行。
標簽: VOCs廢氣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