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樸華環保時間: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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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2022年10月15日,諸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對諸暨某科技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污水處理設施的廢氣收集與廢氣處理裝置未運行,導致污水處理中產生的臭氣無組織排放。執法人員通過現場勘察和對企業相關負責人調查詢問,查明 該公司因電力設施故障,未及時采取應急措施,造成污水處理車間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未正常運行。
【處理結果】
諸暨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構成違法。同時,根據紹興市局“一案雙查”要求,諸暨分局同步啟動對公司污染環境的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工作。經紹興市環保科技服務中心鑒定評估,該公司需全額繳納賠償金13572元;并處罰款金額人民幣10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標簽: 廢氣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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