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樸華環保時間: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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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近年來,國家大力推進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工作。生態環境部《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 方案》(環大氣〔2019〕53 號)和《2020 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 堅方案》(環大氣〔2020〕33 號)提出,企業采用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涂料、油墨、膠粘劑等,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滿足相關規定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VOCs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近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相關鼓勵政策。
低揮發性原輔助材料代替企業豁免揮發有機物末端治理實施細則
(一)末端治理設施的豁免。
在同一個生產線內,涂料、油墨、清洗劑、膠粘劑等涉VOCs原輔材料全部完成替代,VOCs含量均符合低揮發性相關要求,VOCs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穩定達標,現場管理規范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VOCs末端治理設施。符合相關要求的企業,如已建設VOCs末端治理設施的,可停止運行;新建企業可不再要求建設VOCs末端治理設施。
1.完成低揮發性原輔材料替代。涂料VOCs含量應符合《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T 38597)表1、表3、表4中相關限值要求。油墨VOCs含量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4部分:印刷業》(DB 37/ 2801.4)表1和《油墨中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T 38507)表1中相關限值要求。清洗劑VOCs含量應符合《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GB/T 38508)表1中水基清洗劑和表2中相關限值要求。膠粘劑VOCs含量應符合《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量》(GB/T 33372)表2和表3中相關限值要求。
2.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廢氣排氣筒應設置符合監測規范要求的監測孔、監測梯和監測平臺。排氣筒的VOCs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應穩定達到國家和省相關排放標準限值要求。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濃度應穩定達到《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附錄A中相關限值要求,企業廠界VOCs無組織排放濃度應穩定達到國家和省相關排放標準限值要求。監測過程應綜合考慮生產工藝、運行工況、含VOCs原輔材料使用情況以及廢氣收集率等因素,按照相關監測技術規范,監測最不利生產工況下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
3.現場管理符合環保規范要求。廢氣收集系統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和我省相關排放標準管控要求。現場管理規范,涉VOCs物料的儲存、轉移和輸送、調配、噴涂、流平、干燥、清洗、回收等過程嚴格落實無組織排放管控要求。
(二)VOCs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措施的豁免。
在同一個生產線內,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均低于10%,廠區內和廠界VOCs無組織排放濃度穩定達到相關標準限值要求,現場管理規范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措施。符合相關要求的企業,如已建設無組織排放收集和處理設施的,可停止運行;新建企業可不再配套建設收集和處理設施。
內容:
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7.2.1中描述“VOCs 質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含 VOCs 產品,其使用過程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廢氣應排至 VOCs 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現擬建設木門制造業,且使用到的膠黏劑及油漆VOCs含量均低于10%,請問,這種情況是否可以認為使用VOCs 質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含 VOCs 產品可不收集處理,直接以無組織形式排放?
答復:
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的通知》(環大氣〔2019〕53號),明確“企業采用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涂料、油墨、膠粘劑等,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排放績效等滿足相關規定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建議按照《關于印發的通知》(環大氣〔2019〕53號)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等有關要求執行。
廢氣治理設備
問題:
本公司為印刷行業,主要產品為紙箱。其中產生過程中會使用揮發性輔料水性油墨(0.6t/a)及 白乳膠(0.8t/a),且通過環評驗收,環評驗收至現今都沒有安裝廢氣治理設備。但是現項目vocs無組織排放標準已達新出粵環發(2021)4號文要求,是否可按新規定可以不用安裝廢氣治理設備?
答復:
國家《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明確:“企業采用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涂料、油墨、膠粘劑等,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排放績效等滿足相關規定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建議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要求執行。
涉及揮發性有機物(VOCs)產生及排放的工業企業,只要符合某些特定的條件,就可以豁免收集治理VOCs,具體條件如下:
一、豁免治理VOCs的相關根據
生態環境部2019年印發的《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以及2020年印發的《關于印發<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的通知》(環大氣〔2020〕33號)中均規定:“企業采用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涂料、油墨、膠粘劑等,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排放績效等滿足相關規定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
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膠粘劑的相應界定標準如下:
對于涂料產品,執行《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T 38597-2020中水性涂料、無溶劑涂料、輻射固化涂料的規定。
對于油墨產品,執行GB 38507-2020中水性油墨、膠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的規定。
對于膠粘劑產品,執行GB 33372-2020中水基型膠粘劑、本體性膠粘劑的規定。
對于清洗劑產品,執行GB 38508-2020中水基清洗劑、低VOC含量半水基清洗劑的規定。
二、豁免治理VOCs的具體條件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中規定了免于安裝VOCs治理設施的條件,免于收集VOCs廢氣的條件以及免于泄漏檢測和修復的相關條件,具體如下:
1、可以不安裝VOCs治理設施的條件。
標準原文如下:
圖片
即:重點地區(即根據環境保護工作要求,對大氣污染嚴重,或生態環境脆弱,或有進一步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等,需要嚴格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地區),收集廢氣中的NMHC(非甲烷總烴)初始排放速率低于2kg/h(不含本數),其他地區,收集廢氣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低于3kg/h(不含本數),在滿足排放濃度達標的前提下,可以不用安裝VOCs治理設施。如排放濃度超標,仍應安裝VOCs治理設施,確保達標排放,但去除效率不作要求。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即重點地區,收集廢氣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或等于2kg/h,其他地區,收集廢氣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或等于3kg/h,需要安裝VOCs治理設施,如未使用規定的低VOCs產品,在滿足VOCs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均達標的前提下,治理設施的去除效率不得低于80%;如全部使用符合規定的低VOCs產品,治理設施去除效率不作要求,VOCs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達標即可。
2、豁免VOCs廢氣收集的條件
標準原文如下:
企業不對VOCs廢氣進行收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首先需要確定該企業執行的標準是《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因為如果有行業排放標準,優先執行行業標準,如果有地方排放標準,優先執行地方標準,標準要求有不一致的,優先執行要求嚴格的。
比如:塑料制品企業(聚氯乙烯除外)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按該標準的要求,合成樹脂企業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需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排氣筒高度應按照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且至少不低于15m。因此,塑料生產企業(聚氯乙烯除外)就應對含VOCs廢氣進行收集處理,有組織達標排放。
(2)其次再判斷涉及VOCs的工序使用的所有物料在施工狀態(即都按照配比配好準備使用)下的VOCs質量占比情況,如所有物料在施工狀態下的VOCs質量占比皆小于10%,才可不收集。
如果企業符合以上條件,且在生產過程中未收集VOCs廢氣,在接受環保部門檢查時應提供相應的MSDS、配方、檢測報告等數據資料,以證明使用物料的VOCs質量含量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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