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樸華環保時間: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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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企業的VOCs主要由注塑機產生,共有7臺注塑機,根據環評要求每月需換一次活性炭,然而實際上,企業活性箱裝炭量0.25噸遠大于環評要求必須更換的吸附后廢活性炭量0.09噸每年,季度廢氣監測結果都是達標的。這樣的情況下活性炭量更換頻次是否可以降低,即便一年換一次,廢氣排放結果也是達標的;如果調整廢活性炭的更換頻次,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答:活性炭更換頻率及更換量可依據廢氣處理量、廢氣停留時間、處理效率、污染物排放濃度等進行一定調整,但應確保每季度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濃度符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及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VOC排放標準、總量滿足相應要求的前提下,無需另行辦理環評手續。
問:企業VOCs產生量較少,可以無組織排放嗎?需要實行區域內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減替代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要求規定,涉及VOCs排放的企業均需進行有效收集和處理,不能直排。因此通過無組織直排是不允許的;同時,根據《揮發性有機物(VOCs)整治與減排工作方案》要求,新建涉及VOCs的項目,必須開展總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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