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樸華環保時間: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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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
7.2.1 VOCs質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產品,其使用過程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無法密閉的,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房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業:a)調(混合、攪拌等);b)涂裝(噴涂、浸涂、淋涂、輥涂、刷涂、涂布等);c印刷(平版、凸版、凹版、孔版等);d粘結(涂膠、熱壓、復合、貼合等)e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f干燥(烘千、風干、晾干等);g)清洗(浸洗、噴洗、淋洗、沖洗、擦洗等)。
7.2.2 有機聚合物產品用于制品生產的過程,在混合/混煉塑煉/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擠出、注射、壓制、壓延、發泡、紡絲等)等作業中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無法密閉的,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7.3.1企業應建立臺賬,記錄含VOCs原輔材料和含VOCs產品的名稱、使用量、回收量、廢棄量、夫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